关于《广陵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
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规程》的补充通知
各中小学:
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》(苏教财[2009]35号)和扬州市财政局、物价局、教育局《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扬教财[2009]11号)精神,经研究决定,原《广陵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规程》(扬广教[2009]43号)中第九条初中学校提优补差费一律不得收取;第八条学生课外活动除市少年宫本部和东部活动中心外,不再设其他课外活动点;凡《规程》中未明确的服务性收费项目,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。区纠风办、物价局、教育局将于9月中旬结合“回头看”跟踪评议活动,对各校贯彻《广陵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规程》情况组织专项检查。
扬州市广陵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
二00九年九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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